财政部网站8月2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手机配资,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两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
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
《办法》所称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华西证券社服零售行业首席分析师许光辉表示,参考日本,其市内免税店规模庞大,极大便利了境外境内游客购物需求。当前我国新型市内免税店(出境前购物)相对缺乏,此前政策多次提及加快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加快我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培育,预计未来新型市内免税店推出将加快,顺应当前旅游消费市场新需求。
明确销售对象、购物限额等要求
《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
《办法》提出,国家对市内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市内免税店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国家统筹安排市内免税店的布局。 市内免税店的布局应当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所在地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和行政运行成本,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等要求。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核定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实施。
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规定市内免税店设立审批等管理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市内免税店设立审批、经营主体确定方式等管理要求。
其中明确,设立市内免税店的城市、数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经营市内免税店应当符合财政、税收管理要求,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办法》还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免税商品再次销售等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市内免税店经营主体资质、网络平台、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对于协助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每年3月底前,地方政府应当按程序将监督检查情况,通告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市公司提前研究准备
东方财富网显示,免税概念股包含上港集团、中国中免、南方航空、春秋航空等个股。
来源:东方财富网
记者注意到,前期,多家免税概念上市公司均表示密切关注市内免税店政策。
王府井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鉴于免税业务属于政府监管下的特殊业务,公司密切关注市内免税店政策调整、落地动态,将在市内免税店政策明朗后,全力推进市内免税项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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